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年)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2019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学习中央政法工作精神,继续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切实依法履行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及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行政审判职能,履行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职权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并依托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强调行政诉前调解职能,突出化解行政争议,为我市、我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配合中央及省生态环保督查“回头看”工作、为我市、我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四平”、推进“平安四平”均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故此,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的“法治政府”意识,及时向行政机关、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反馈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下简称铁西法院行政庭)对2019年我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及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就当前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促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铁西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1、从收案数量看,受案总数较2018年同期有所下降。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98件,审结97件,结案率98.98%。新收行政诉讼案件53件,审结52件,结案率98.11%,收案数同比下降29.33%;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45件,审结45件,结案率100%,收案数同比下降66.42%。
表一 2017年-2019年行政案件受案情况对比
表二 2017-2019年行政案件结案情况对比
表三 2017-2019年行政案件结案率情况对比
2、从行政机关分类看,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领域仍然相对集中。我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公安、自然资源、城建、生态环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十四个政府工作部门,其中,作为复议机关的四平市人民政府及四平市公安局复议案件为7件,占受案总量的13.46%;审查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相对集中在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规划监察三方面,共计42件,占受案总数的93.33%。
表四 2019年受理案件涉及行政领域
3、从行政行为类型看,被诉行政行为多元化趋势仍然较为明显。我院受理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信息公开、行政强制、确认违法、使用权收回、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等十一种类型,受理案件仍然呈现多元化趋势。其中,行政确认5件(与行政复议重合1件),占9.43%;行政处罚21件(与行政复议重合4件),占39.62%;行政不作为12件(与行政复议重合2件),占22.64%;行政登记7件,占13.21%;行政复议7件,占13.21%;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强制各2件,分别占3.78%;信息公开、使用权收回、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各1件,分别占1.89%。2019年,受理环境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审判实务继续积累经验。
表五 2019年受理案件涉及行政类型
4、从裁判结果看,进入实体审查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胜诉率较高。2019年铁西法院共审查行政诉讼案件53件,实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7件,占32.08%;程序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件,占3.78%;判决被告行政机关变更和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3件(包括确认违法1件),占5.66%;判决被告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1件,占1.89%;判决被告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1件(包括在变更和履行法定职责1件),占1.89%;原告撤诉9件,占16.98%;审查不予立案21件,占39.62%。
表六 2019年一审案件裁判情况统计
5、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来看,全年进入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23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11件,占比47.83%,较2018年出庭应诉比大幅下降,针对2019年铁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的情况,将针对不同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的优、劣,分别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结合日常司法审判实际情况。决定在2020年行政司法审判工作中,继续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二)案件审理情况
1、在铁西法院行政审判庭挂牌环境资源审判庭,继续做好刑事、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涉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审理工作。铁西法院行政庭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于2019年挂牌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辖区内刑事、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涉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审理工作。铁西法院在总结既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及涉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经验基础上,以审理新型案件、热点案件为契机,强调在审理上做足功夫、加大力度,确保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顺利审判及执结。在总结以往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又审结两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下半年审结的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家税务总局梨树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针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铁西法院多次与被告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梨树县税务局负责同志积极沟通,针对诉请,解决实际问题,以案普法,最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顺利审结,是铁西法院以强化行政司法审判能动性,同时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过程中,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之一。铁西法院还针对本辖区内涉及非法占有农地的涉环境资源类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认真细致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向我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依法、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并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法明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关的诸如程序不健全、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仍有待提高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2019年全年,铁西法院对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各发出司法建议书1份。对协助地方政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宣传生态法治建设工作,均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以我省高院探索裁执分离新模式为契机,继续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优势,全面提升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效率。在涉非法占用土地等类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铁西法院以省高院、市中院及省自然资源厅的文件精神为基础,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职能权限为依托,对涉及要求恢复原状等行为罚的内容均已明确由申请执行人或辖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为探索裁执分离新模式提供司法实践经验。
3、强化行政诉前调解功能,提高行政司法能动性。诉前调解是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前与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同步进行的工作。诉前调解工作开展的深入与否,直接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同时也有利于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被诉行政机关的矛盾,同时,通过非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解决行政诉讼双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提供了有效途径。2019年,我院陆续接到徐某某、庞某某等人向我院申请涉及退休行政审批的行政诉讼的立案材料,要求起诉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双辽市就业服务局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另,还有类似情况的二十余人可能存要立案,并极易引起群体访情况。铁西法院在接到徐某某、庞某某等人立案材料后,并非仅对立案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而是及时启动了行政诉前调解程序,向徐某某、庞某某等人了解了诉争的基本情况,诉争原因等,并向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同志了解了具体的退休行政审批的流程及政策。考虑到立案审查期限的问题,铁西法院在立案后,继续协调、沟通诉争双方,通过对政策的准确解读,对文件的认真把握,使被诉行政机关撤销了对徐某某、庞某某等人做出的原退休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政策、文件要求重新做出了行政审批决定,后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该案的顺利审结,为避免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争成本均做出了努力。行政诉前调解机制,也为铁西法院以多种途径探索解决行政诉争,提供给了较为良好的方案。
4、继续突出行政审判对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的作用,突出行政审判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铁西法院行政庭在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对政府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指导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强化法院行政司法审查标准,对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严格履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坚决快审快判,对复杂疑难案件,多次组织双方人员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焦点进行释明,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结,以期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今年,针对部分民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诉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案件,铁西法院在依法依规纳入到诉讼程序后,针对案件的具体性质和双方的争议焦点,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沟通,最终,有2件涉企业行政诉讼案件顺利得到解决,涉企业原告申请撤诉,该类案件的审结,为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诉累,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积极性都有积极作用。
5、以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化解疑难案件,行政案件整体调撤率有所提高,纠纷矛盾化解成效凸显。2019年,我院继续坚持针对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复杂、政策规定不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多、信访隐患突出等特点,采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果,全年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9件,占总结案数16.98%,该类型结果案件,大多为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对诉争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解决,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情况,诉争原告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涉诉的案件。主要涉及环保行政处罚、国有土地征收、社保行政审批及行政公益诉讼,以上涉诉行政机关均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同时,将依法行政与法治机关建设相结合,在获得案件撤诉结果同时,也将所诉争议在职能范围内予以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铁西法院行政庭从立案关口严格把关,以行政立案为突破口,针对涉及假大棚、无籍房、企业改制、土地征收的疑难案件,及涉及群体访、信访隐患较大的案件,铁西法院行政庭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沟通、联合多部门,探索以多元化方式,有效将大量可能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化解在立案审查阶段,相关行政机关也积极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6、2019年重大节点较多,信访矛盾和信访压力仍然较大,因处理进京访等非访行为,今年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处罚数量持续较高。十九大以来,特别是国庆期间,我市、我区两级公安机关针对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以信访名义,进京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访人员,进行公安行政处罚的处理案件增多。该类案件,行政相对人因信访事项,常年、多次在多级政府或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上访活动,以解决个人信访问题为理由,违法进京访、越级访,扰乱地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在处理该类问题时,铁西法院行政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耐心说服教育,防止该类人群因诉讼行为造成“二次访”,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且铁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反应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公安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后,第一时间向铁西法院回函,为应对解决信访难问题,共同发力。
7、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已审结的52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4件,行政机关败诉率7.69%,较上一年度有大幅升高。其中,仍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确认违法败诉。因确认房屋登记,原告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责成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败诉的案件,成为本年度主要败诉案件类型,该类案件,反应履行房屋行政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的把握能力仍需加强,对历史遗留诸如抵押房、无籍房等房屋转移登记的处理方面,仍需扩大把握,以便降低败诉率,提高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反映出的行政机关关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一)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分析
1.对于全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梳理,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总体上仍然能够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在执法领域中,人社、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较高,对于执法活动程序较为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诉能力较强,认定事实清楚、做到既正确适用法律,又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与法院间的良性互动。2019年,针对工伤行政认定、公安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行为及非法占用土地、规划监察处罚等审查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能够结合实际执法情况,与法院交流执法工作中的难点和法律问题,对于法院提示的法律风险能够引起足够重视;相关执法部门对诉讼的重视程度也有显著提升,少数单位的法制部门配备有专职律师,多数单位配有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出庭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也有了显著提升;对生效判决能够及时执行,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结效果良好。但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仍然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不理想,且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能出庭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立案手续(应诉、举证等通知)后,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法定时限提交证据等不注重诉讼程序制度的情况存在。在审查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时,部分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提交的审查材料不充分、不完整,针对行政执法卷宗反应的问题,办案人看不懂、说不清的情况也有所发生。该类问题的发生,深究根源看,还是部分行政机关不重视程序规则,部分执法人员不重视法律、法规学习的结果。
3.行政相对人滥用信息公开权利的问题。某些行政相对人在向具有具有信息公开义务、承担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时,多次、重复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答复,行政机关答复后,又多次重复到人民法院提起告诉。此类行政相对人针对信息公开所要求的内容具有重复性,且与自身工作、生产没有必然联系,其行为对制作信息公开内容,并负责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浪费司法审判资源,此外,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解决其自身问题,造成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剑拔弩张”紧张态势。此外,负责制作信息公开材料,并负责公布信息公开内容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做到公开有据、公开有理,并针对不同滥用信息公开权的当事人,能解决其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实质问题的,要合理合法解决其问题,对确为滥用信息公开权利的当事人,要对当事人予以说明,不再重复开具书面信息公开材料。
4.公安机关对处理信访人违法信访(越级访、到非访区信访等情况)并给予训诫、罚款及行政拘留等公安行政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违法信访人越级访、到非访区信访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信访条例、信访办法等依法信访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违法信访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公安机关作为信访人户籍地属地有权管辖机关,在国家重大节点、重大赛会时,依法加强对信访人员的管控,对违法信访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对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地方及首都安全稳定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具体处置信访人违法信访过程中,还应当应当积极协调涉诉或信访部门,从根源上解决信访人员的诉求,力争依法、依规化解矛盾,并将化解纠纷的材料,在案卷中体现,以此利于该类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对案件依法公正裁判;在纠正违法信访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拒不签字、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当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辅助办案设备,或以见证人为见证的证明手段相配合,完善办案程序,从而提高案件认定事实的准确性;认真对照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规范办案程序,加强程序意识,注重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完善证据链,提高证明力,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5.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处理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类行政执法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是近两年中央、省、市、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随着我市对中央及省环保督察工作的不断推进和落实,我市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都走上了法治化、科学化的轨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破坏行为都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部门对我市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科学利用及开发工作都作出了巨大贡献。结合近几年铁西法院受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审查的基本情况和审理、审查情况,认为:针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执法现场需要进行暂扣的物品,及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及时封存、取样并制作清单,第一时间要求违法行为人或单位签字确认,以保证所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针对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在对违法行为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决定、通知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处罚对象、处罚事由、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名称及确定的证据。针对个人违法的,明确个人身份信息,诸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针对单位违法的,明确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情况、财务信息及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体内容,并在移送案卷材料时,将上述获取的信息一并移送法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性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确定非诉执行的申请日期。行政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时,对所提交材料应做到严格审查,防止因超期、材料不全等原因而影响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此外,针对责令停业、停产、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执行案件,可先期与相关部门共同勘验、规划、协商,拟定执行思路和方案,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共同配合,采取较为完善、稳妥的强制执行措施。针对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关停有较大难度的企事业单位等重大疑难复杂行为罚案件,可以研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支持,探索针对行为罚的“裁执分离”执行新模式。
6.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在以普通公民为群体的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大量存在于房屋行政登记范畴。从房屋行政登记角度看,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具有履行房屋登记、移转等职责的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因房屋权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确等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的,建议应当向当事人明示,或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房屋登记、移转等要求。向当事人说明不能办理登记、移转房屋手续时,将相关法律、规定在书面答复书,或口头答复过程中,进行政策性解答,降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对依据法律、法规确实不能办理登记及移转手续的,要及时答复。对因政策的调整,新旧法律的更替导致的暂时性不能办理,要充分予以说明,针对不同问题,给予不同解决办案。
(二)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案件,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败诉的原因分析
1.从证据认定方面来看,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2019年,在我院行政庭审查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查案件中,仍然发现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意识薄弱,证据留存不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收集的,但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时未注意保留诸如视频资料、文书证明等相关证据,导致诉讼中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自己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全面、不理想,从而导致证明效力弱化,行政机关败诉风险加大;(2)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仍然存在超期提交证据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普通程序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并提交与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但部分行政机关仍然存在在收到行政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立案材料后十五日内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或者以行政机关事务性工作影响时间为由,超期提交证据的情况,导致行政机关面临程序性败诉的法律风险。
2.未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法律风险。铁西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充分履行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部分行政机关因机构职能转变,地域划分调整等情况,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以该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的,虽然法院经过综合考量予以驳回,但该类法律风险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重视。
三、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建议
习近平同志在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并提出“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对建设法治政府和实施依法行政、规范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近年来,人大、政府及法院均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促进地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发挥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谱写“美丽四平、幸福家园”建设和“平安四平”、“法治四平”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高效的经济环境,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法治思维引导,监督政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行政法规,提前确立明确的权责名单,树立权责思维,提高风险意识。辅助行政机关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提高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讼案件之外。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形成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执法规范性认识,树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思维。从长期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病,但这种通病极易淡化程序对实体处理结果的作用,影响执法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降低行政相对人的结果满意度和处理信服度。因此,行政机关要持续加强对程序正义的重视,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响执法初衷,要对事实、证据等实体问题查清、查准、查实,加强在程序正当等细节上的规范操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陈述权、知情权、参与权,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良性运行,保障执法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降低诉讼率,有效降低败诉风险。
三是强调司法能动性,重视人民法院对辖区行政机关的司法指导作用。近年来,铁西法院采取包括制作并向辖区行政机关发送行政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沟通机制,确立专人专责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诉前调解、诉中沟通、执行协助以及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协助辖区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同时,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调解机制,引入涉诉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涉诉案件关联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具体执行机关等多部门,共同化解行政诉讼中所反映的问题,帮助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达到定纷止争目的。依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专业的优势,对涉诉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履职尽责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强化司法能动性,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前瞻性。
四是关注民生需求,重视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高效、公正开展。今年,对于“无籍房”问题处理、“假大棚”的执法、环保生态案件的处理,这些领域多为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民众关切度高、与民生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在这些领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责,依法推进相关工作,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要提前搞好调查摸底,立足提早,深入了解群众需求。同时,可以考虑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力度,提前制定预案、及早准备,督促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多种方式了解群众诉求,解决群众问题,强化群众的理解度、满意度,提高群众的获得感;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政策、科学合理制定和实施征地拆迁安置,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的产生,定纷止争于诉讼之外。
五是全面加强行政诉前调解工作,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要注重与人民法院沟通与互动。行政诉前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前审查的重点工作。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来看,行政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对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与沟通的基础之上,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前,就以法院名义介入参与调解并积极解决纠纷的程序,该程序的引入和适用,是在固定的行政诉讼程序之外,人民法院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模式,提高司法能动性,针对双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人民法院提出解决方案及办法,促成涉诉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之间解决问题定纷止争,从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矛盾化解,同时也降低了涉诉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诉累。
六是加强与重点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铁西法院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综合执法等多家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均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系。部分行政机关在采取诸如行政处罚、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等执法行为或强制措施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程序、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等方面问题,提前与铁西法院沟通联系,保证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和公平合理的有效统一。针对存在沟通或联系的行政机关涉诉的情况,铁西法院在诉前立案审查及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的情况下,多次与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与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人进行沟通,了解行政行为实质,有效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从而为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提供实质帮助。针对公安行政处罚中大量存在的对信访人违法信访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建议公安机关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特别是与违法信访人信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针对信访人的诉求,合理解决信访问题,以降低信访人的违法信访情况,降低公安机关处理违法信访情况的压力。
七是继续依法推进环境整治、资源保护等工作。涉环境资源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是我院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就是强调地方政府要依法、依规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强调地方政府的“绿色”作为。作为司法部门,出重拳、用重典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以公益诉讼为突破口,将刑事、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纳入到法院日常工作中,针对涉环境资源类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快速审结、快速执行等工作,都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为配合地方政府打造宜居、宜商、宜学、宜工的新四平而做出的应有贡献。
八是继续依托审判工作配合行政机关带动信访工作,打好维稳防控攻坚战。维稳防控工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考虑到针对行政案件上诉率高,信访率高的特殊性,我院行政庭会针对审理的的行政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排查,仔细研判,提出信访隐患及解决方案,在诉讼案件之外,配合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二次访”,减少信访隐患。通过沟通涉信访地方政府机关、向地方政府机关转达信访接待意见,对其提供信访法律咨询的方式,为化解信访人与我院、与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有效平台。
2019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行政案件审理、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案件的审理及审查过程中,更将严格遵照宪法及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最高院、省高院及市中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在继续总结以往行政审判经验基础上,结合司法审判工作经验,不断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方法、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效率,在进一步规范自身行政审判行为的同时,扎实向前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强化自身审判能力及审判体系的形成。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党的领导,继续坚持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及继续坚持司法为民为主线,结合本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新思路,同时结合行政司法审判工作实际,继续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全面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基层法院行政庭在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2 15: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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