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         一审案件

    1、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3、依法立案审查、审理本辖区范围内财产案件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依法审理本院管辖市区外依照特别程序办理的案件;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事案件。

 (二)         审判监督案件

    1、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

 (三)         执行案件

    1、本院作出的或不服本院裁判经上级法院作出的,均已生效的民事、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有关财产刑部分;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应执行的其他案件。

2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