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保证委托工作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是指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由负责审判、执行和司法技术的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启动委托鉴定、评估程序;
(二)确定委托事项、依据和范围;
(三)确定委托材料和举证责任;
(四)派员参加现场勘验;
(五)确定评估基准日(或价值时点)
(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评估意见进行质证;
(七)审查与采信鉴定、评估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通过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使用。
第六条 审判、执行部门决定启动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时,应当向司法技术部门移送以下材料:
(一)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
(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
(三)经合议庭确认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的报告文书;
(五)经合议庭确认的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证明等;
(六)涉及评估事项的评估基准日确认书;
(七)与对外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民事案件在对外委托过程中需要选择确定专业机构的,应首先组织当事人在电子信息平台中协商确定。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可在列入电子信息平台相应资质类别的机构中随机确定。
第八条 对外委托事项不在电子信息平台鉴定、评估等类别范围内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提供选择范围后由法院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54:5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