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优秀裁判文书
案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1)吉0302民初3475号。
推荐理由:保险人怠于就保险事故出具定损报告并告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就保险事故的损失进行评估。保险人以评估机构系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要求就保险事故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不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适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程序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亦未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且《鉴定评估结论书》与案涉车辆的实际维修单位出具的《配件、工时报价单》能够相互印证时,实质上亦无对案涉车辆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
该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链接为: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dwNdGDyb/PLnq5oGV7hT6HV+mtDiWETUoHVmTO3DmRcCjfnY0JK2I3IS1ZgB82/kFZdVe0N/bOitf2kxqsBVPkIYpaJ36Fgqg6+5N33DOp+HNgn603d1GjQ27cV+Ak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7 13:27:2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