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我院在审理你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及审查你局向我院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的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特建议如下:
第一,你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执法现场需要进行暂扣的物品,及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及时封存、取样并制作清单,第一时间要求违法行为人或单位签字确认,以保证所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二,在对违法行为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决定、通知书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处罚对象、处罚事由、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及确定的证据;针对个人违法的,明确个人身份信息:诸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针对单位违法的,明确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情况、财务信息及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体内容,并在移送案卷材料时,将上述获取的信息一并移送法院。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局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向我院提出审查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时,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性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确定申请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你局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时,对所提交材料应做到严格审查,防止因超期、材料不全等原因而影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
第四,针对责令停业、停产等行为罚执行案件,可先期与相关部门共同勘验、规划、协商,拟定执行思路和方案,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共同配合,采取较为完善、稳妥的强制执行措施。针对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关停有较大难度的企业等重大疑难复杂行为罚案件,可以研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支持,探索“裁执分离”执行新模式。
因你局所涉或申请的案件,均为涉及生态自然环境保护的案件,较好的处理和执行此类案件,对我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综合整治案件的有效执结,也是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为中央及省、市环保督察组对我市、区环保工作督查及改进提供司法保障。故提出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09: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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