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抢劫案
——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相威胁”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转化型抢劫 暴力相威胁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某拿出菜刀说:“你要是不让我跑我就砍你,砍死你”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4)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案件索引】
一审: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9月29日)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条子河村二组,趁被害人孙某甲家大棚内无人,将孙某甲家的大棚薄膜用自带的菜刀划破后进入大棚中,使用大棚内的铁锹盗挖葡萄树7棵。盗窃得手后,张某某将盗得的葡萄树绑在自己的自行车上,正欲离开时,被孙某甲的哥哥孙某乙发现。当孙某乙追上张某某阻止其离开时,张某某掏出事先准备盗砍葡萄树的菜刀说:“你要是不让我跑我就砍你,砍死你”。正在孙某乙与张某某对峙时,被同时赶到的村民郑某某、国某某将张某某手中菜刀夺下。随后,张某某弃车欲逃离作案现场,孙某乙驾驶三轮车在后面追赶,张某某被孙某乙及村民郑某某、国某某制服,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民警将张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张某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孙某甲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孙某甲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裁判结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德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德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德元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德元当庭认罪、悔罪,且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德元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注解】
本案裁判重点是对转化抢劫罪中“暴力相威胁”的界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即犯盗窃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盗窃、诈骗、抢夺罪能够转化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转化型抢劫的暴力威胁程度及方式并未详细规定,这是司法实践中对此情节的认识和掌握的难点。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得手后被发现,在欲逃离现场时遇到被害人的哥哥的阻拦,此时被告人掏出事先准备盗砍葡萄树的菜刀说:“你要是不让我跑我就砍你,砍死你”。被告人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受害人以外的抓捕人员这一点毫无异议,但转化型抢劫毕竟不同于典型的抢劫罪,是先取财后使用暴力,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因此,对实施暴力的程度也应有所限制,不能笼统的认为只要行为人有动作就应视为使用暴力、就一定构成转化型抢劫,否则会扩大转化型抢劫罪的惩处范围。本案被告人的威胁方式既有行为威胁即拿菜刀的行为,又有语言威胁即“你要是不让我跑我就砍你,砍死你”,且菜刀是事先准备好用于盗窃的,该种情形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故被告人的暴力威胁以达到转化型抢劫的程度,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冯井艳 李 颖 卢宪刚
编写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冯井艳 蔡海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8 15: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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