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案件质量,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查,是指对本院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各类案件进行质量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案件评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评查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评查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确定、讨论决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一节 评查范围、内容
第五条 评查案件范围:
(一)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本院提起再审并改判的案件;
(三)引起反复信访、反复申诉等当事人反响强烈以及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超审理期限、执行期限较长的案件;
(五)已经经过申请再审、申诉审查,仍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发送检察建议的案件;
(六)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被国家赔偿程序决定予以国家赔偿并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
(八)上级法院要求评查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评查的案件。
第六条 实行全面评查原则,评查人员针对发改(指令再审)理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提出评查意见。
评查意见应包括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问责以及问责对象、问责等级等事项。
第二节 评查程序、时限
第七条 评查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评查: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待评查卷宗进行统一调卷、登记,并按案件类型顺序确定评查人员,确定评查人员后2日内将案件卷宗移交至评查人员;
(二)评查人员应当将改判(重审、再审)结果通知被评查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并听取其意见,被评查案件承办人收到通知后2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评查人员,对改判(重审、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三)评查人员应于7日内完成评查工作,形成评查报告后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四)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会议,逐案听取评查人员汇报,讨论决定初步评查结果,被评查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参加会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初步评查结果汇总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
(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评查结果后,评查人员应于2日内将案件卷宗退还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日内将卷宗退还档案室。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2日内将评查结果反馈至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
第八条 评查报告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合议庭和承办人、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是否超期审理或执行、基本案情以及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评查结果等情况。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在评查案件时,可以向有关合议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向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关申诉、信访、投诉举报等情况。
第三节 评查标准
第十条 案件评查结果分为无质量问题案件、瑕疵案件、有质量问题案件三种类型。其中有质量问题案件分为质量不高、一般差错、严重差错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无质量问题案件是指审判程序、案件实体均无差错的案件。
第十二条 瑕疵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未影响裁判质量的案件。
第十三条 质量不高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导致出现一定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质量不高案件:
(一)程序违法,但未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实现的;
(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但自由裁量显然不当的;
(三)案件处理中机械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社会效果不好的;
(四)裁判文书存在差错,影响法院形象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质量不高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一般差错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错,对实体处理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一)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
(二)程序违法,对案件实体处理有一定影响的;
(三)适用法律有偏差,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四)判决结果漏项或超过诉讼请求的;
(五)裁判文书存在多处差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差错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严重差错案件是指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严重差错,对实体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严重差错案件:
(一)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完全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严重偏差,导致案件实体处理根本错误的;
(四)案件处理结果严重错误,引发当事人有理信访的;
(五)案件处理程序或实体出现错误,导致国家赔偿的;
(六)裁判文书存在严重差错,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差错的情形。
第四节 评查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评定为质量不高、一般差错、严重差错案件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一)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程序质量责任,由合议庭全体承担责任,其他程序质量责任,由承办法官承担责任;
(二)实体质量责任,由持差错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未持差错意见的合议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合议庭持差错意见得到审判委员会认可的,合议庭持差错意见的成员仍应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不承担责任;
(三)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或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漏报、瞒报或歪曲汇报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证据,导致其他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结论的,承办法官承担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评查结果记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因严重差错一次,或因一般差错二次以上(含二次),取消责任人评先选优资格;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员额法官是否退出员额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年第五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于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3 15: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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