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规范
(讨论稿)
第一条为确保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加强全流程网上办案全流程、各节点的衔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功能和职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旨在以电子档案、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基础,改变依托纸质档案和纸质材料办案的传统办案模式,构建电子档案阅卷、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新型办案模式,依靠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为保障全流程网上办案顺利开展,实行电子档案、电子卷宗“双轨制”运行。电子档案视为与纸质档案同等效力,以电子档案作为办理案件的唯一依据,以电子卷宗作为深度应用的基础,逐步实现电子卷宗与电子档案的同质同一。
第四条 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流程遵循简便、有效、易行的原则。
电子卷宗同步随案生成
立案庭收到完整立案材料后在系统中立案,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应在材料收转系统中创建扫描任务后交送。
各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取和产生的各类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需在材料收转系统中创建扫描任务后交送档案室。特别是收取的证据材料,需法官或法官助理在证据右上角标注证据名称,由档案室扫描时按照名称建立证据目录。
档案室对接收的纸质材料进行扫描、编目、归目、挂载,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将扫描后的纸质材料,由档案室存入智能云柜统一保管,待结案后归档。
无纸化办案应用
各审判业务部门依托原审电子档案卷宗、本院电子档案开展网上阅卷,逐步开展智能庭审(听证)、智能合议、智能法官会议、智能文书辅助生成等无纸化办案工作。
网上阅卷。法官在网上阅卷过程中,可利用电子卷宗OCR识别技术,复制电子卷宗中任意内容,对关键信息进行批注,制作阅卷笔记。
智能庭审(听证)。法官在庭审(听证)过程中,通过智能庭审系统,实时调取电子卷宗内容,实现电子质证和快速查找电子卷宗内容,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自动存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全程留痕,法官可在庭审后重复调阅观看。
智能合议(法官会议)。合议庭成员(法官会议成员)通过智能合议系统研究案件时,可实时调取电子卷宗内容,提供语音转换、法条检索等基础服务,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
智能文书辅助生成。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对电子卷宗的OCR智能识别,任意粘贴电子卷宗内容或进行文字录入,同时,根据提取信息自动推送同类判决案例,自动检索相关法律条文,辅助文书生成。
结案立卷审核、电子卷宗检查及组卷装订归档
案件办结后,法官助理应协助法官对随案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进行立卷审核,确认电子卷宗的完整性、准确性。电子卷宗经确认后,法官助理、书记员可系统提起归档,并将法官结案签字证明交档案室留存。
档案室收到法官结案签字证明后,对将立卷的电子卷宗扫描材料进行检查。
将合格后的案卷纸质材料一次性从云柜中取出并进行组卷,组卷完毕后移送审核归档。审核通过后由档案室负责装订移交入库上架。
立案庭负责立案工作及立案阶段纸质材料的收转以及原审纸质材料的接收和退还工作。
审判业务部门需承担网上阅卷、智能庭审(听证)、智能合议、智能法官会议、文书辅助生成等环节无纸化办案应用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取和产生的各类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收转,以及立卷前电子卷宗的审核工作。
档案室负责所接收的案件纸质材料的扫描、编目、归目、挂载、组卷、组卷检查、装订、归档等工作;负责电子卷宗的检查、纸质卷宗的保管和借阅工作;
审管办负责庭审、合议、法官会议等各无纸化应用所需要的软硬件建设、调试、技术指导、培训等保障工作。
办公室负责纸质档案的归档、审核、入库、上架等工作,同时需要完善电子档案的查阅、复制、调阅等相关工作以及全流程网上办案软硬件设备的资金保障、采购、招标等工作。
第六条全流程网上办案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立案庭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立案阶段纸质材料交付档案室扫描,至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
各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案件过程中收取和制作的需扫描的纸质材料应于收取或制作后(需要签发的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交档案室扫描。案件办结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立卷审核工作。
档案室从收到扫描任务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编目、归目工作,并挂载办案系统,至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从收到结案签字证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规范性检查,至迟不超过4个工作日完成。电子卷宗检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组卷检查、装订工作,至迟不超过4个工作日完成。
办公室应在提交归档后3个工作日内对纸质档案进行审核、归档入库。
第七条坚持“以线上为原则,线下为例外”的档案运行机制,承办法官根据办案需要在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借阅纸质档案。借阅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办案需要需延长借阅时间的,由案件承办人提交情况说明,由所在庭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报审管办备案。
第八条案件从系统点击结案归档至实际归档完毕时限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因电子卷宗、纸质材料检查不合格等原因退回的除外。
第九条加强电子卷宗制作、使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在未联外网的涉密计算机单独制作生成电子卷宗,在电子卷宗形成过程中发生电子卷宗失密、泄密情形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院党组报告。
第十条电子卷宗阅览权限应当进行严格把控,尚未审结案件的电子卷宗原则上限于合议庭成员查阅,其他人员查阅电子卷宗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向中院移送案件前应确保有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由移送部门负责检查电子卷宗、电子档案质量,确保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可用性。
第十二条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应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目前仅适用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5 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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