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故意伤害案
——符合缓刑条件的是否一定适用缓刑
关键词:刑事 被害人谅解 缓刑
【裁判要点】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与实行的选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6日14时许,杨某某(已判决)受王某某(曾用名“王刚”,在逃)、被告人谭某某指使,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北建平街与新民路交汇处东侧,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伤。事后,王某某给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共计五百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面部损伤致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骨突骨折之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2月26日,李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天王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22日,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5月7日,李某某、谭某某家属分别赔偿徐某某人民币1万元,徐某某对李某某、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同时撤回了对二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受人指使,故意伤害他人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谭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且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刑法》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当每人一个人触犯刑法都应该受到处罚,但刑法又要求宽严相济,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也没有交往间隙,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只是不相识的陌生人,被告人是受人致使才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看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事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调解日期2019年5月7日至被告人首次被羁押时间已有四个半月之久,而其量刑为五个月的限制自由的刑期,故判处实行更凸显法律公正,这也同时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是必须是判处缓刑,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不判处缓刑。只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同时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才是应当宣告缓刑。二被告人正当青春年华,却承受牢狱之灾, 希望经历惨痛教训后能够幡然悔悟,能知法明理,改过自新,促进和谐。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冯井艳 秦志荣 张 岩
编写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冯井艳 蔡海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3 15: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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