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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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与你(单位) 纠纷执行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申请执行,你(单位)在接到本院限期执行通知书后,在未履行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下列消费活动: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动车、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进行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一经查实,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的消费行为有举报的,每次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0元,此项费用作为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院 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