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xxxx)吉0302执xxx号
申请执行人xxx,女,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或住址。
被执行人xxx,男,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或住址。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案由执行一案,XXX法院于X时间作出X号裁判文书,主文内容:XXX。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X时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本院教育或强制执行,或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合计元)或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或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XXX法院X号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费由X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XXX
执 行 员 XXX
执 行 员 XXX
xxxx年X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